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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勋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1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亚勋,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2010年1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荥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6月14日因吸食毒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1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亚勋,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2010年1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荥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6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荥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5年3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亚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荥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亚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刘亚勋明知刘某要到荥阳市京城办曹李村尚炉自己家中吸食毒品,仍提供吸毒场所,由冯某某购买100余元黄皮毒品后,被告人刘亚勋与冯某某、刘某三人共同在房间内吸食。

2.2015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亚勋明知刘某要到荥阳市京城办曹李村尚炉自己家中吸食毒品,仍提供吸毒场所,由冯某某去购买100余元黄皮毒品后,被告人刘亚勋与冯某某、刘某三人共同在房间内吸食。

3.2015年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亚勋明知兰某某要到荥阳市京城办曹李村尚炉自己家中吸食毒品,仍提供吸毒场所,后被告人刘亚勋与兰某某、刘某三人共同在房间内吸食兰某某带来的冰毒。

4.2015年2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亚勋约冯某某到荥阳市京城办曹李村尚炉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并提供吸毒场所,后与刘某三人共同在房间内吸食黄皮毒品。

5.2015年3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亚勋明知刘某、刘某某要到荥阳市京城办曹李村尚炉自己家中吸食毒品,仍提供吸毒场所,由刘某某购买200元黄皮毒品后,三人共同在房间内吸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亚勋供述,2015年2月17日、2月21日、2月24日、2月28日、3月3日其明知刘某等人要到其家中吸食毒品,仍提供吸毒场所,并与他人在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

2.证人刘某证明,2015年2月17日、2月21日、2月28日,其与刘亚勋、冯某某在刘亚勋家中共同吸食毒品;2015年2月24日,其与刘亚勋、兰某某在刘亚勋家中吸食兰某某带来的冰毒;2015年3月3日,其与刘亚勋、刘某某在刘亚勋家中吸食毒品。

3.证人兰某某证明,2015年2月24日下午3时许,其给刘亚勋打电话征得其同意后,携带冰毒到刘亚勋家中,与刘亚勋、刘某在房间内共同吸食冰毒。

4.证人刘某某证明,2015年3月3日晚10时许,其与刘某到刘亚勋家,刘某拿出200元现金给刘亚勋,后刘亚勋让其去购买黄皮毒品,三人在房间内共同吸食。

5.另有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在卷证明。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荥阳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亚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诉人刘亚勋上诉称,原判量刑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亚勋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关于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刘亚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判处的刑罚适当。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亚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 磊

审判员 董正方

审判员 徐 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