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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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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金牛国际社区是我们公司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在浉河区金牛集聚区的项目,当时征地时我们公司已经把赔偿款全部付清给政府,被征的村民已经把赔偿款领走了,但现在附近的村民可能觉的赔的少了,2015年2月6日上午开始

金牛国际社区是我们公司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在浉河区金牛集聚区的项目,当时征地时我们公司已经把赔偿款全部付清给政府,被征的村民已经把赔偿款领走了,但现在附近的村民可能觉的赔的少了,2015年2月6日上午开始就有一群附近的群众堵金牛国际会所门前的路,不让车辆通行,到了晚上包括王某某和王某在内一群人继续堵路,之后就发生打架的事。

8、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头部、面部、颈部、胸部、腰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擦伤,其中双侧额窦前臂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9、抓获经过等证实,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虽能主动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同案犯王某犯罪的主要事实,故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积极参加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提出系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能够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人民陪审员  王保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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