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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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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辉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6、证人王某证实:刘清大名叫刘辉,我平时都喊他刘清。我从刘清那买过5次冰毒,第一次是2014年6月份,刘清来我宿舍找我玩,到我宿舍后刘清就拿出来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大概有零点六克左右,我给他20

6、证人王某证实:刘清大名叫刘辉,我平时都喊他刘清。我从刘清那买过5次冰毒,第一次是2014年6月份,刘清来我宿舍找我玩,到我宿舍后刘清就拿出来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大概有零点六克左右,我给他200元钱;第二次是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给刘清打电话让他把毒品送到我宿舍来,大概十来分钟后刘清到了我宿舍楼下给了我一小包和上次一样的毒品冰毒,我给他200元钱后他就走了;第三次是2014年8月份,我给刘清打电话,刘清说他给我送到宿舍,我给他200元钱,他给我和以前同样大小的一小包毒品冰毒。第四次是2015年3月份,刘清去我宿舍找我玩,走时我给他200元钱,他给我一小包和以前一样的毒品冰毒。第五次是2015年4月份,好像是七号或八号,吃完饭后我给他打电话,估计有二十多分钟他才过来,我给他200元钱,他给我一小包和以前一样的毒品冰毒。

7、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4月15日22时许,在信阳市白坡菜场对面单元楼2单元502房间公安民警将刘辉抓获,在刘辉家中客厅地板上查获扣押疑似毒品冰毒(透明塑料包装白色晶体颗粒)一大袋、十一小袋。

8、现场指认照片、称重笔录及毒品上缴单据证实:经刘辉现场指认并经现场称重,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透明塑料包装白色晶体颗粒)一大袋、十一小袋,毛重24.9克,净重21.4克,已上缴。

9、辨认笔录证实:仝某某、廖某、姚某、王某辨认出刘辉即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

10、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刘辉处查获的2袋白色晶体状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

1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刘辉因吸食毒品尿检呈阳性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关于刘辉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刘辉自2014年以来,多次向吸毒人员仝某某、廖某、姚某、王某贩卖毒品,且案发日公安人员在其住处当场查获毒品冰毒21.4克,该犯罪事实有证人仝某某、廖某、姚某、王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和毒品鉴定意见书予以印证,故刘辉的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辩解辩护意见无其他证据证实且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1.4克予以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金榜

审 判 员  曾 斌

代理审判员  王倩倩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