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均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又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致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又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矛盾,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振兴 审判员 王守亮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