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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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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侯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刘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5、6月份,其在未检查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一男一女推销人员手里购进三种药,有10盒神吹散(进价3元每盒)、2瓶御足粉(进价5元每盒)、2盒寻骨风胶囊(进价5元每盒),其卖了2盒神吹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5、6月份,其在未检查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一男一女推销人员手里购进三种药,有10盒神吹散(进价3元每盒)、2瓶御足粉(进价5元每盒)、2盒寻骨风胶囊(进价5元每盒),其卖了2盒神吹散,卖价4元每盒,其中一盒卖给刘延之了。2盒御足粉其给两个儿子泡脚了,2盒寻骨风胶囊其父亲吃了。

被告人李某乙供述,证实其在未检查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一男一女推销人员手里购买了6盒寻骨风胶囊,每盒6元,其卖给李宝印2盒,卖价每盒10元

证人刘明升、李代家的证言,证实其二人自己在家里生产的参芪降糖丸、寻骨风胶囊、神吹散、玉泉丸均为假药,其二人将假药卖往封丘、尉氏、民权等地的诊所、药房里了,具体情况以其笔记本为准。

证人郑营召、侯伟民的证言,证实郑营召、侯伟民从被告人侯某某处各买过一盒寻骨风胶囊,每盒六、七块钱,治疗腰腿疼病的。

证人刘延之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刘某某处买了一盒治牙疼的药,4元每盒。

证人王爱针的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陈某某处买了一盒神吹散,用于治其牙疼病。

证人宋振领、邵明战的证言,证实宋振领从被告人韩某某处购买了一盒玉泉丸,每盒15元。

证人密春霞、钱爱花的证言,证实密春霞从被告人陈某甲处购买了3盒寻骨风胶囊,每盒15元。钱爱花从陈某甲处购买了2盒寻骨风胶囊。

证人李宝印的证言,证实李宝印从李某乙处购买了2盒寻骨风胶囊,每盒多少钱记不清了。

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李某乙未销售出去4盒寻骨风胶囊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陈某甲未销售出去的5盒神吹散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韩某某未销售出去的13盒玉泉丸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刘某某尚未销售出的6盒神吹散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侯某某未售出的23盒寻骨风胶囊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陈某某未销售出去的8盒神吹散公安机关被查扣。

销售假药账目,证实刘明升、李代家向六被告人销售假药的记账凭证。

核查药物真伪函、情况说明、假劣药认定书,证实六被告人销售的寻骨风胶囊、神吹散、玉泉丸均系假药。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侯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侯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刘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侯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韩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禁止被告人陈某甲、侯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蔡 伟

审判员 佟立民

审判员 王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