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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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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洪强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洪强,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放火,于2015年6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15年6月1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洪强,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放火,于2015年6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15年6月1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洪强犯放火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李雁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洪强(有妇之夫)因与被害人周某甲三女儿周某乙(有夫之妇)于2014年1月份通过QQ认识,后二人到广东打工并同居生活,期间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周某乙断绝与曹洪强来往。曹洪强多次与周某乙联系,周某乙拒绝与其见面,曹洪强便产生报复之念,于2015年5月25日夜,趁夜深无人之机,窜至柘城县某某镇君陈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周某甲家中,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周某甲家东屋厨房点燃后从南墙翻出逃离现场,后经群众报警,大火被柘城县消防大队扑灭。经柘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周某甲房屋及室内损坏物品价值543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曹洪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洪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甲陈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丙、徐某甲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鉴定意见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洪强因琐事报复他人,在居民区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洪强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洪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洪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白 霞

审 判 员  祖丽丽

人民陪审员  韩 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