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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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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李某某、陈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实从一男一女手中购买了两次药,第一次是在2013年9月24日,要了5盒寻骨风胶囊,第二次是在二个月之前,要了30盒寻骨风胶囊。现在才卖出去17盒,还剩18盒。卖给其嫂子苏月妞了。购买时是每盒5元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实从一男一女手中购买了两次药,第一次是在2013年9月24日,要了5盒“寻骨风胶囊”,第二次是在二个月之前,要了30盒“寻骨风胶囊”。现在才卖出去17盒,还剩18盒。卖给其嫂子苏月妞了。购买时是每盒5元。“

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一男一女开一辆面包车,来到其的诊所,说他们的药效果不错,其要了12盒“寻骨风胶囊”和20盒神吹散两种药,神吹散是按3元1盒,寻骨风是按5元1盒。神吹散其自己用了1盒,寻骨风其卖给一个老头(本村的李金保)了4盒。

被告人刘某丙供述,证实被告人2013年,一男一女来到其的诊所,推销寻骨风胶囊和神吹散两种药,其要了5盒寻骨风胶囊和神吹散两种药,其要了5盒寻骨风胶囊和5盒神吹散。其让妻子吃了2瓶神吹散,剩下3瓶神吹散和5盒寻骨风胶囊被你们查扣了。购买时神吹散是按七元八角一瓶,寻骨风是按13元1盒。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一男一女开着面包车来到其的诊所推销药,当时他们给其送15盒寻骨风胶囊,玉泉丸不是10盒就是15盒,送的价格都是5元每盒。他让其卖15元每盒。第一次是在两个月前,其要了他们15盒寻骨风胶囊。家中4盒寻骨风胶囊和6盒玉泉丸交给公安机关。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一个推销药的到其同心大药房推销药,是治糖尿病的玉泉丸,推销药的人说效果好。其就要了10盒,多少钱一盒其记不清了,可能叫其卖15元,当时还打了一个欠条。中间推销药的人问卖的咋样,其说不好卖,到现在还没卖出去。

证人李巧红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刘某甲的卫生所进假药了。

证人符万良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诊所购买假药的经过。

证人周琴的证言,证实其家的卫生所是其丈夫刘某乙负责进药。

证人王风针的证言,证实了一男一女两人来到其家的卫生所,说他们的药效很好,其要了寻骨风这种药。药都是其丈夫马某某卖出去的,当时卖出去两盒。

证人苏月妞的证言,证实从被告人马某某的诊所购买假药的情况。

证人董金保的证言,证实从被告人董某某的诊所购买假药的情况。

证人李秀英的证言,证实从被告人李某某的诊所购买假药的情况。

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未销售出去6盒寻骨风胶囊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刘某乙未销售出去的4盒寻骨风胶囊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马某某未销售出去的18盒寻骨风胶囊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董某某尚未销售出的18瓶神吹散、8盒寻骨风胶囊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刘某丙未售出的5盒寻骨风胶囊、3瓶神吹散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李某某未销售出去的4盒寻骨风胶囊、6盒玉泉丸公安机关被查扣。被告人陈某某10盒玉泉丸公安机关被查扣。

销售假药账目,证实刘明升、李代家向七被告人销售假药的记账凭证。

核查药物真伪函、情况说明、假劣药认定书,证实六被告人销售的寻骨风胶囊、神吹散、玉泉丸均系假药。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李某某、陈某某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李某某、陈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董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刘某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禁止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李某某、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佟立民

审判员  王雪峰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