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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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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案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董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冯雪松

人民陪审员  王建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晓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