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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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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3)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宛公交认字(2015)第FA199号,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操作规范操作,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陈某

(3)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宛公交认字(2015)第FA199号,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操作规范操作,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陈某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处以缓刑。本院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雪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