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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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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中礼、练以合、练忠亮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练某甲,男,1951年6月4日出生。 被告人练某乙,曾用名练某丁,男,1968年8月4日出生。 被告人练某丙,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 以上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犯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练某甲,男,1951年6月4日出生。

被告人练某乙,曾用名练某丁,男,1968年8月4日出生。

被告人练某丙,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

以上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练某甲、练某乙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练某丙于2015年6月17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第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某甲、练某乙、练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青、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某甲、练某乙、练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练某甲、练某乙、练某丙因对本村村民讨要2分半宅基地的要求,城厢乡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的答复不满意,遂先后4次组织二、三十名城厢乡练庄村民,以讨要宅基地为借口,采用围堵永城市人民政府大门、在门口静坐、睡在大门口、冲进政府大院及办公楼等手段无故滋事,每次都造成数十名至上百名不等的不名真相群众围观,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练某甲、练某乙、练某丙因对练庄村民讨要2分半宅基地的要求,城厢乡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的答复不满意,遂先后4次组织二、三十名城厢乡练庄村民,以讨要宅基地为借口,采用围堵永城市人民政府大门、在门口静坐、睡在大门口、冲进政府大院及办公楼等手段无故滋事,每次都造成数十名至上百名不等的群众围观,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练庄组属于塌陷区,他们围堵市政府大门主要是反映练庄组二分半宅基的安置问题。他们分别于2014年4月8日、4月16日、5月27日、8月11日组织二、三十人不等,举着“讨回公道,还我宅基”八个字的横幅到市政府,市委门口的保安不让进,他们的人就硬闯进大门,不听市政府的工作人员和乡里的工作人员的劝说,冲到市政府的办公楼上,围堵市政府大门,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2、证人吴某某、闫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姜某某等城厢乡、村干部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三被告人等人要求政府给他们安置二分半独院住宅,因为上级有文件规定不让建设二分半独院住宅,他们为了达到索要二分半独院住宅目的,多次组织村民围堵市政府大门,制造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给他们解决二分半独院住宅。三被告人等人分别于2014年4月8日、4月16日、5月27日、8月11日组织20-30人不等到市政府去闹访,打着横幅堵住市政府的大门,咋呼着要求给他们安置二分半独院住宅,不听乡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市政府维稳办、政法委工作人员的劝说,一直堵在市政府门口,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3、证人范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城厢乡村干部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政府有文件规定为了节约土地,要求建设多层居民房予以安置,不再安置独院,开始村民不同意,后经协调,永煤集团每平方补350元,村民也都同意了,现已安置400多户。4、证人谭某某、张某某、聂某某、荣某某、郭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纪某某、翟某某、胡某甲、陈某某、屠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永城市委、永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证言,主要内容是:练庄村二、三十个人打着还我二分半宅基地的条幅,堵在市政府大门口,不让车辆行人通行。多人劝解,他们也不听。大约堵了一个多小时,城厢乡政府的也来劝他们,还是不听,还硬往市委院里冲,并在院内咋呼,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还有一部分跑到办公楼里面,后来派出所和特警大队的工作人员强行把他们带离办公区,他们还是堵在大门口。5、辩认笔录及辩认说明。6、市委维稳办的值班日志。7、永煤复垦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8、永城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及对三被告人的抓获经过。9、城厢乡人民政府提供的2012年3月27日商丘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练某戊等6人为骨干煽动组织群众赴北京、省、市多次上访的情况说明。10、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甲、练某乙、练某丙为达到其目的,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练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练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练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常 珉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