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青海等3人盗窃、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廉某某的陈述,证人白某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抓获证明、作案工具照片、被盗车辆手续复印件、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焦作市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廉某某的陈述,证人白某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抓获证明、作案工具照片、被盗车辆手续复印件、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焦作市示范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焦示价鉴(2015)002、004、005、006、02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被告人王青海、韩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及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青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韩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青海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韩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本案第一、四、五起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青海、韩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青海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青海、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青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

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

二、本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蒙楠

人民陪审员  王亚嫱

人民陪审员  张 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苗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