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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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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雄等2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20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凯雄,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风光,河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20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凯雄,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风光,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双铃,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2009年9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保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凯雄、彭双铃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东平、代检察员薛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凯雄、彭双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凯雄自己在网上通过QQ群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人群发送诈骗短信,谎称自己可以复制电话卡,从而可以监听电话的通话内容及短信,2014年10月29日被害人徐某某与王凯雄联系想办理一张监听电话的电话卡。王凯雄告知其想要办理监听电话卡业务需缴纳1000元的制作费用,之后王凯雄安排被告人彭双铃按照其电话指示到银行取款,王凯雄又以送卡人“阿龙”的身份与被害人用另一部电话通话,告知被害人需要缴纳9800元购买一部特定绑定的手机,需向被告人王凯雄指定的账户汇款。后被告人王凯雄又以送卡时需要缴纳人身保证金、车辆保证金等各种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多次向其指定的两个账户汇款,共骗取被害人170800元,彭双铃明知王凯雄骗取他人钱财,还帮助王凯雄到银行取赃款120150元。

被告人王凯雄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凯雄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凯雄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凯雄存在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超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凯雄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被害人徐某某出具的领条一份、收到条一份、谅解书,焦作市商业银行的转款凭证二份。

被告人彭双铃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认为,对起诉书认定是主犯有异议。

被告人彭双铃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双铃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双铃系从犯,不属于主犯;被告人彭双铃存在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彭双铃存在退赃、退赔,超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彭双铃应当对其参与的领取赃款120150元数额量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凯雄自己在网上通过QQ群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人群发送诈骗短信,谎称自己可以复制电话卡,从而可以监听电话的通话内容及短信,2014年10月29日被害人徐某某与王凯雄联系想办理一张监听电话的电话卡。王凯雄告知其想要办理监听电话卡业务需缴纳1000元的制作费用,之后王凯雄安排被告人彭双铃按照其电话指示到银行取款,王凯雄又以送卡人“阿龙”的身份与被害人用另一部电话通话,告知被害人需要缴纳9800元购买一部特定绑定的手机,需向被告人王凯雄指定的账户汇款。后被告人王凯雄又以送卡时需要缴纳人身保证金、车辆保证金等各种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多次向其指定的两个账户汇款,共骗取被害人170800元,彭双铃明知王凯雄骗取他人钱财,还帮助王凯雄到银行取赃款12015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凯雄、彭双铃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6日在娄底市看守所临时羁押,期间被羁押2日。

本案在审理中,二被告人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徐某某全部损失,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凯雄、彭双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转款凭证、扣押清单、领条、物证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凯雄、彭双铃取款视频,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二份,娄底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二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096号刑事判决书、海丰县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王凯雄、彭双铃的人口基本信息,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凯雄、彭双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凯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双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彭双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凯雄、彭双铃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凯雄、彭双铃已将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凯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被告人王凯雄当庭自愿认罪,超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彭双铃辩护人的辩辩护意见中,被告人彭双铃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当对其参与的领取赃款120150元数额量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凯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

被告人彭双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张 震

人民陪审员 王中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