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文涛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文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宋爱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