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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文涛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文涛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的辩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文涛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文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宋爱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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