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被害人刘勇陈述、购物小票、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是做园艺生意的,2013年7月11日,在新乡市三鹰浴池旁的胡同内,有一名男子冒充新乡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员工,以购买草炭土为名,看望领导送礼为由,诈骗其现金2000元和价值2300元的香烟和饮料。经辨认,李东升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11、被害人谷纪委陈述、购物票据、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5月15日,在新乡市和平路与中原路十字路口向南300米附近居民区,有一名男子冒充新乡市园林管理处员工,以合作项目为名,看望领导送礼为由,诈骗其价值2750元香烟和现金600元。经辨认,李东升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12、被害人徐贺宗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3月31日,在新乡市花园北街25号轻工业局家属院门口,有一名男子冒充新乡市农业局人员,以进购野菜为名,看望领导送礼为由诈骗其价值3700元的香烟。经辨认,李东升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13、被告人李东升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14日左右,其在网上搜索到郑州市一家拓展培训公司,其就和这个公司的业务员联系,谎称自己是新乡市邮政储蓄银行的工作人员,单位有十几个人需要培训,让这个业务员过来签协议。后二人约在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红旗医院门口见面,其以需要领导签字,给领导送礼为由,让这个业务员去胖东来百货买了四条软中华香烟和一条苏烟、一箱酸奶,价值3000元左右,趁这个业务员去开发票的时候,其偷偷的走了,后把这些东西卖给大街上收购烟的人了。8月19日,其在网上看见一家拓展培训公司,还想再骗点东西,就和业务员联系,这次自称是新乡农业研究所的,让业务员过来签协议,约在新乡市三中门口见面。8月20日上午,其在三中门口等那个业务员,后那个业务员和前几天被骗的那个业务员一起过来了,其就被抓住了。被告人李东升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东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东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8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