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蒙琪、申小莲组织、领导以信资互助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维护。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蒙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 被告人申小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王敬轩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