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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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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证人宋某雨证言证实2013年9月2日晚上,其正在睡觉,被像音响一样的声音吵醒了,这时其父亲宋某某去外面查看情况,一会儿其父亲回来了,满身都是土,脸上和后背上都是血,后来其舅舅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和舅母张

证人宋某雨证言证实2013年9月2日晚上,其正在睡觉,被像音响一样的声音吵醒了,这时其父亲宋某某去外面查看情况,一会儿其父亲回来了,满身都是土,脸上和后背上都是血,后来其舅舅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和舅母张某某来了,并和其父亲宋某某一起出去了,不清楚之后发生的事情。

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3日凌晨,其和汽修厂的牛贝贝(牛某某)在加班干活时,汽修厂前面一个汽柴修配部的老板过来,拍了正在修理的车一下,并且骂了牛贝贝(牛某某)说是不让人睡觉了。牛贝贝(牛某某)也骂了汽柴修配部的老板,然后汽柴修配部的老板就和牛贝贝(牛某某)打了起来。后来汽柴修配部的老板边打电话称挨打了边往外面走了,一会儿汽柴修配部的老板带着三个男子和两个女子过来了,进来后汽柴修配部的老板和三名男子就开始打牛贝贝(牛某某),其赶紧过去,这时有名男子开始和其打架,一名女子从其后面抓住其头发并将其按在地上,一名男子拧着其胳膊打其头部,然后其就晕了过去。其醒来后看见派出所的民警到了。

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日3时许,因为其门市部后面汽修厂开的音乐太大响影响其休息,其就去找他们理论。其到了汽修厂看见两个人在修车,其生气就拍了旁边的车一下,后来年纪大的男子不愿意了,并和其吵起来了,后来就打了起来,年轻的男子也过来朝其身上打。停了一会儿,其挣扎起来跑回汽柴修配部,其妻子打电话报警了,并通知了她的哥哥。一会儿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和张某某都过来了。其看他们都来了,又过去汽修厂找他们理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也跟着过去了。到了后其就和他们厮打在一起,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赶紧将他们拉开了,一会儿公安民警就到了的事实。

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曾用名叫牛德文,小名叫牛贝贝。2013年9月3日凌晨,其和徐某某在修理厂加班干活儿,汽修厂前面一汽柴修配部的老板小军过来了,并用力拍了一下正在修理的汽车,然后就开始骂其,说半夜干活声音大,影响其休息了。其也还了几句,小军过来用手扇了其一巴掌,后又用拳头打了其一拳,其也还手推小军了,一会儿小军走了并说去叫人了。当时其就用手机拨打了110电话,停了一会儿,小军带着三名男子和两名女子过来了,小军开始打其,其余的人也过来朝其身上打。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害人宋某某所受损失中精神损失无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余损失应按照法律规定标准,由被告人牛某某进行赔偿。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它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赔偿宋某某5779.29元。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王敬轩

人民陪审员  宋爱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