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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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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旦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程旦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程旦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诈骗被害人24万元中,其中的11.5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程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