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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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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留兵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嵩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留兵,男,生于1965年3月14日,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奉节人。2000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

(2015)嵩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留兵,男,生于1965年3月14日,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奉节人。2000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7年5月11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09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6月13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留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智敏、徐高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留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晚,被告人曾留兵窜至嵩县黄庄乡黄庄街,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将张某某停放在黄庄村委院内的一辆隆鑫牌三轮摩托车撬开盗走,当其驾驶该车逃至嵩县纸房乡高村时被失主截获。失主报案后,嵩县公安局民警赶往现场将曾留兵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5440元。案发后,被盗三轮摩托车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金某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留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曾留兵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曾留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曾留兵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留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工具刀1把、小套筒1把、小钢钻2个、小手电筒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贺志宏

审判员  冯红干

审判员  程长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