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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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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定性不当,应予更正。涉案货物价值40000元左右应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定性不当,应予更正。涉案货物价值40000元左右应从骗取的数额中扣除。张某某、王某某均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无前科,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取得了的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马卫忠、王君平关于张某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案发后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且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张某某、王某某的辩解及张某某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张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天宇

代理审判员  赵园园

人民陪审员  李秀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