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冯家旺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证实:2000春天,与邓某某从奉节县一块到栾川县潭头镇,路上他对其说,1999年在嵩县大章乡三人场村一农户家被抢劫的事是他和他姐夫冉某某还有一个人共同实施的,当时他们带有刀子和木棒子,用棒子把那家主人打残废

证实:2000春天,与邓某某从奉节县一块到栾川县潭头镇,路上他对其说,1999年在嵩县大章乡三人场村一农户家被抢劫的事是他和他姐夫冉某某还有一个人共同实施的,当时他们带有刀子和木棒子,用棒子把那家主人打残废了,抢走了黄金、现金,他们三人把钱分了。

8、证人董某某证言

证实:2000年快过年的时候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家被人抢了,王某某的妻哥张某某被打伤住医院。听其媳妇说过,王某某家被抢前有二个四川、重庆那边的人在其家住过,还在其家商店赊过东西,他们一个叫“烟棒”,一个叫“条娃子”姓邓,王某某家被抢劫后就没有再见过这两个人。

9、证人吴某某证言

证实:2000年过春节的时候,嵩县大章三人场有一户人家被抢劫,这事当时的风声很大,过了几天在我们四川、湖北、重庆打工的工友就传开了,说是“条娃子”、“烟棒”、“旺二”“老幺”四个人干的,抢走的有现金、黄金等物品,说是他们四人进到被抢的那户人家,先是“老幺”进去用棍把屋里的人打翻,后“条娃子”、“烟棒”进去把屋里的人捆绑,后在屋里搜出来有现金、黄金首饰等物品。

10、证人王某甲证言

证实:王某某家被抢的当晚九点钟左右,王某某到其在北店街村的租住处说,他妻哥张某某被打伤了,让其和他一路开车回去,到嵩县大章万村时见王某乙、王某丙拉着张某某去医院,其与王某某回到他家,见王某某家被翻得很乱,王某某开始清点家中被抢的物品,让其与几个村民帮忙寻找和追赶罪犯,当时地面上有雪,从地面雪上脚印痕迹知道罪犯是从王某某家侧门进到他家,从王某某家房后路上走的,我们就沿着雪上的脚印追赶,在追赶途中相继发现六个炸药包,没有见到人。

11、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证实:2014年3月18日,冉某某对其当年抢劫的现场进行指认。

12、辨认笔录、照片、说明

证实:①2014年2月21日,经辨认人黄某某辨认,冉某某和邓某某就是当年抢劫王某某家的犯罪嫌疑人。②2014年5月9日,经宋某某辨认,冉某某和邓某某就是当年他们四人中参与抢劫的其中两个人。③2014年3月24日,经辨认人邓某某对当年参与抢劫的“旺二”和“老幺”二人进行辨认,结果只认出了“老幺”即宋某某,对“旺二”辨认不出来。④2014年2月21日,经辨认人丁某某辨认,邓某某和冉某某就是当年抢劫王某某家的犯罪嫌疑人。⑤2014年4月1日,经辨认人吴某某辨认,宋某某和冯家旺就是当年抢劫王某某家的犯罪嫌疑人。

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洛阳白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证实:张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属三级伤残。

14、抓获经过、羁押证明

证实:2015年4月15日,栾川县公安局潭头派出所民警在栾川县潭头镇纸房村一居民出租房内将冯家旺抓获,羁押于栾川县看守所,当日下午14时离所移交嵩县公安局。

15、户籍及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冯家旺生于1964年4月29日,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家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结伙入室劫取他人财物,造成一人重伤并构成三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家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冯家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家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程长亮

审 判 员  冯红干

人民陪审员  赵晓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亚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