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郭长伟犯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犯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郭长伟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郭长伟如实供述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长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任德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人民陪审员 贾慧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秦瑞冰 书 记 员 朱鑫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