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今天我去鹤壁市车管所补办驾驶证,正在办理的时候民警说我是网上逃犯,当场把我抓获了。因为我给我妈的博鑫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吸收存款了。我总共吸收现金有十几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有多少存款我现在记不清了。我吸收了我同学李文霖她母亲李某某的存款。我是2010年年底通过考试取得了驾驶证,在2011年11月份的时候,我妈的博鑫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买了一辆东风风神轿车,我妈就叫我到公司给她去开车当司机,每月给我开1500元。我听说博鑫公司总共吸收了有1000多万元存款,我妈公司出事后我听一些储户说的。博鑫公司吸收的这些存款都投到深圳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了。 6、证人侯某某的证言:我是鹤壁市博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于2011年5月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是10万元。鹤壁市博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的经营范围是经济咨询,但实际上是为四家公司(北京绿生聚方圆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辽宁鸿大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然后这四家公司再给我回扣。鹤壁市博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大概给这四家公司分别吸收了3000万元。公司业务员有梁平荣、李爱荣等人,按照他们揽储的数额公司定利息给业务员,业务员自己决定给储户多少利息。 7、证人郭某甲、郭某、潘某某、郭某乙、柴某、寇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博鑫公司通过梁平荣、李爱荣、吴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等业务员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事实。 8、借款合同、收据。证实博鑫公司以深圳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借款方,以借款协议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情况。 9、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梁平荣在博源公司揽储合同金额为692万元,其中以梁平荣名义存款408万元,未兑付金额390万元;李爱荣在博源公司揽储合同金额为568万元,其中以李爱荣名义存款60万元,未兑付金额347万元。博鑫公司非法集资12307030元;李爱荣非法集资606600元;王某某非法集资1149600元;侯某某非法集资964050元;吴某某非法集资488800元。上述集资款均未兑付。 10、博鑫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证实了博鑫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是经济贸易咨询。 1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的情况。 12、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梁平荣于2014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4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抓获。被告人李爱荣、王某某、侯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接受讯问。 13、退款证明。被告人李爱荣退出提成款103200元;被告人王某某退出提成款16125元;被告人侯某某退出提成款35850元。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平荣、李爱荣、王某某、侯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给众多储户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平荣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爱荣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吴某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梁平荣、李爱荣、吴某某的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平荣、李爱荣、吴某某在鹤壁地区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有证人证言、借款协议、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爱荣、王某某、侯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爱荣、王某某、侯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平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 被告人李爱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 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已追缴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晨曦 审 判 员 王尊贤 人民陪审员 崔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