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李某、刘某、陈某某、阮某某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孙某、李某、刘某、陈某某、阮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刘某辩护人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阮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 李友峰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刘亚伟 二〇一五年九年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