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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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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恩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18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恩,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2011年10月至今任内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住内乡县,因涉嫌挪用公款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18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恩,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2011年10月至今任内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住内乡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3月1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3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于2015年4月29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靳义栓,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恩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5)内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国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桃群、裴先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国恩及其辩护人靳义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乐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马景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