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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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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盗窃车辆已按鉴定价值退赔被害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全部车辆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后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7天,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秀梅

审 判 员  秦立群

人民陪审员  贺晓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华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