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被告人汤江学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身份证一张(姓名:王燕青,号码:422326198210233782)、卡号为6228481378788538170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79952000300801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30901806060062061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卡一张、卡号为62170030000104236147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电话卡九张、灰色惠普电脑一台、群发器设备四台、工作手册一本、黑色读卡器一个、手机三部(白色OPPO、紫色直板、粉色直板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