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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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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树先抢劫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二、被告人郭树先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4966.18元,误工费6715.44元,护理费9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80元,合计12977.62元,限被告人郭树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二、被告人郭树先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4966.18元,误工费6715.44元,护理费9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80元,合计12977.62元,限被告人郭树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玉民

审判员  马秀艳

审判员  岳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