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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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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灿录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16、被告人张灿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4月份的时候,偷过两次服务员的钱。一次是一天下午,其在酒店二楼布草间内偷了两个服务员的钱,共二、三百元。一次是一天晚上,其在酒店五楼的布草间内偷了一个女服务

16、被告人张灿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4月份的时候,偷过两次服务员的钱。一次是一天下午,其在酒店二楼布草间内偷了两个服务员的钱,共二、三百元。一次是一天晚上,其在酒店五楼的布草间内偷了一个女服务员上衣内的一百元钱。2015年5月9日晚上七点多的时候,其当时在612房间住,其看到613房间没人,想进到房间看看里面有没有遗漏的东西。然后其就去了5楼电梯口的布草间。因为其在酒店住了2个月左右了。其知道布草间里有张门卡可以开整个酒店的房间门。其去的时候布草间没人。门上插着服务员的钥匙,进去后其在房间内的架子上的一个鞋盒里拿了卡。其拿卡后开了613的门,发现靠里面的床挨着枕头的地方有个男式的皮质钱包。其打开钱包看到里面有钱,其就从钱包里拿走1100元,还剩下一部分在钱包里。22时许其又用房卡开了301房间的门,其发现房间的沙发上放着个女式的挎包,皮质的,其打开包后发现里面有钱包,钱包里面有钱,就把钱拿走2500元,还留下一部分。后来其把卡放回5楼布草间。其拿着偷来的钱去了其姐姐家。2015年5月10日王灿录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其就来到公安机关自首。其偷的钱还了一个同学1000元。剩下2600元在身上放着。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灿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灿录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灿录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灿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郭梅珍

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

人民陪审员  韩吉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邵帅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