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曹某甲、布某乙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8、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15日被害人张某甲报警称,2015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该村村民曹某甲、布某甲酒后到其家中,用砖头将其家中大门砸开,客厅铁门及客厅玻璃砸坏,并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甲

8、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15日被害人张某甲报警称,2015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该村村民曹某甲、布某甲酒后到其家中,用砖头将其家中大门砸开,客厅铁门及客厅玻璃砸坏,并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甲伤情为轻微伤,家中损坏物品经鉴定价值2656元。

9、投案自首证明证实: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布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曹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被告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1、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布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各项损失15000元,被告人曹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5000元,二人均取得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

1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曹某甲出生于1986年12月18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布某甲出生于1982年4月1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布某甲深夜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并损坏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曹某甲、布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布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且有悔罪表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协助社区矫正机关对其二人进行社区矫正,处以缓刑在所居住的村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八个月。

被告人布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振江

代理审判员  高克文

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东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