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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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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松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证实:2013年11月份,王辉在土地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社旗县赊店镇北寨外一院子内正在进行违法施工建设,后向该所所长魏松汇报,魏松安排王辉对该处用地情况进行调查,因王辉没有找到违法施工的行为人,便在施工现

证实:2013年11月份,王辉在土地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社旗县赊店镇北寨外一院子内正在进行违法施工建设,后向该所所长魏松汇报,魏松安排王辉对该处用地情况进行调查,因王辉没有找到违法施工的行为人,便在施工现场张贴了一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王辉通过私下了解,发现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已通过社旗县人民法院破产拍卖程序拍卖。王辉将了解到的情况向魏松作了汇报。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实:西北门外老百货院属于城关所的辖区范围,这个院内已经建成的两栋七层楼房,从开工建设到建成时我都不知道,当时也没有人给李庆文汇报这个事。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实:土地局监察大队和其他土地执法巡查单位两者在巡查工作中也有交叉重叠。如果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怎样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怎样操作的,由监察队和各土地所说的为准。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实:按土地部门执法权限,依属地管辖原则,赊店镇西北门外老百货仓库建成单元楼违法占地在赊店镇辖区内,所以应该由赊店土地所进行巡查执法。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实:赊店镇北寨外纺织品公司、百货公司仓库是我们赊店土地资源所的巡查范围,现在没有对这宗土地的违法建筑情况进行处罚。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实:赊店镇北寨外纺织品公司、百货公司仓库是我们赊店土地资源所的巡查范围,现在没有对这宗土地的违法建筑情况进行处罚。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实:为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补发职工工资等原因,社旗县商业贸易服务中心主任赵志忠等人决定将中心下属的百货公司、纺织品公司仓库拍卖。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3年11月份,赊店国土资源所王辉等人在土地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赊店镇北寨外社旗县纺织品公司、社旗县百货公司仓库院子内正在进行违法施工建设后,魏松安排王辉对该处用地情况进行调查,因王辉没有找到违法施工的当事人,便在施工现场张贴了一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王辉通过了解,发现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已通过社旗县人民法院破产拍卖程序转让给了他人。后魏松经了解,该宗划拨土地的转让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但认为该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通过破产拍卖程序进行,便未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魏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张阳在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成两栋七层住宅楼,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松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但在本案中该损失系由多因一果造成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松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次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 平

代理审判员  李冬果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进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