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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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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金龙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龙未经树木所有人许可盗伐他人树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龙盗伐他人树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龙未经树木所有人许可盗伐他人树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龙盗伐他人树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金龙的犯罪性质、盗伐林木的数量、犯罪手段、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七十三、五十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金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