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焦红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红领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红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焦红领的犯罪性质、造成的后果、逃逸、如实供述、预交赔偿款、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红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杜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