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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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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未遂、自首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0000元,剩余8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