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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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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郜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翻墙入室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郜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翻墙入室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郜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郜某某的犯罪性质、盗窃数额、未退赃款、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郜某某退还被害人梁某有损失人民币8300元;退还被害人杜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蔡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