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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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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令恩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令恩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二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令恩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令恩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二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令恩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令恩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偿还了透支本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令恩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涉案金额、认罪态度、偿还本金、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令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5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剩余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高和西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杜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