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琦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琦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刘琦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认罪态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琦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刘琦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邢 莉

审 判 员  梅振焕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