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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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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禹州市张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明知所辖潘庄村考生潘某某不符合属于农村独生子女的情况下,为徇私情,擅自登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修改潘某某家庭的人口计生信息,致使潘某某通过禹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内双生女户报考市普通高中加分审核,在2014年中招考试中享受到农村独生子女加分的照顾政策。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应当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禹州市张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明知所辖潘庄村考生潘某某不符合属于农村独生子女的情况下,为徇私情,擅自登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修改潘某某家庭的人口计生信息,致使潘某某通过禹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内双生女户报考市普通高中加分审核,在2014年中招考试中享受到农村独生子女加分的照顾政策。

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出具虚假的影响招收工作的相关材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友

审 判 员  李 培

人民陪审员  李向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