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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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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现彬故意杀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15号 罪犯张现彬,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2005)洛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15号

罪犯张现彬,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2005)洛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现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张现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606.83元。宣判后,2005年3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三次,2008年1月10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张现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现彬于1995年4月18日夜,发现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金某某持土枪翻墙进入自己家院内,金某某在被张现彬发现后逃离。张现彬持棍追赶,追至嵩县库区乡张岭村村东路上,张现彬持棍将金某某打倒在地,而后又对金某某头部及后背等部位乱打,后发现金某某倒地不动,遂逃离现场。金某某被发现时已死亡。

罪犯张现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现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现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现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