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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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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宝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87号 罪犯徐林宝,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87号

罪犯徐林宝,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林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宣判后,2009年5月14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徐林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林宝于2008年12月19日23时许,跳窗进入新乡县合河乡邮局支局2楼宿舍内,持刀威胁合河乡邮局支局职工张某某到营业厅找钱,因营业厅没钱而未得逞,返回2楼宿舍抢劫张某某现金100元。

罪犯徐林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林宝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林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林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