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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冯飞飞、张某(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关于上诉人张某丁上诉称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之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某丁配合冯飞飞先后骗取王某某、崔某某人民币共计9.2万元,与冯飞飞、李某甲先后共同完成了诈骗犯罪活动,其在共同犯罪中也起主要作用,原判认定

关于上诉人张某丁上诉称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之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某丁配合冯飞飞先后骗取王某某、崔某某人民币共计9.2万元,与冯飞飞、李某甲先后共同完成了诈骗犯罪活动,其在共同犯罪中也起主要作用,原判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飞飞、张某丁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冯飞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张某丁诈骗数额巨大,李某甲诈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冯飞飞、张某丁的上诉理由和冯飞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其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元明

审判员  张爱国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