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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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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增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31号 罪犯刘学增,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31号

罪犯刘学增,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学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99683.08元。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被告人刘学增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7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001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6月16日入监服刑。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3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学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学增于2009年2月,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郑华大厦一房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后于当天下午经预谋后,持刀将其打伤后并逃离现场。犯罪时系主犯。

罪犯刘学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学增减刑,已经过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了刘学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学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