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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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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青勇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69号 罪犯付青勇,又名付清云,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洛刑一初字第15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69号

罪犯付青勇,又名付清云,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洛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青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2日作出(2002)豫刑一终字第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3年1月17日入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0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付青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付青勇于2000年4月至12月,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孟津县、新安县、偃师市等地拆盗正在使用的变压器10次,总价值49600余元。盗窃破坏非正常使用的变压器及铝锭、电视机等物5次,总价值59900余元。该系主犯、累犯,多次犯罪。

罪犯付青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9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付青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青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青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