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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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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金奇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79号 罪犯郝金奇,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清丰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做出(2012)武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79号

罪犯郝金奇,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清丰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做出(2012)武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金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宣判后,2013年1月25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郝金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郝金奇于2012年7月7日14时许,伙同他人窜至新乡市电大门前,将被害人胡某某劫持到武陟县詹店镇王庄村南德土路上,抢走被害人2400元现金及手机、轿车(价值65000元)。案发后,被抢轿车已追回发还;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郝金奇伙同他人在山东菏泽市市民武某某家门口,将被害人挎包抢走,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及群众当场抓获,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手机一部、现金120元、佳能牌数码相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192元、相机价值950元。被告人郝金奇系主犯。

罪犯郝金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郝金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金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金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