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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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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斗心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17号 罪犯贺斗心,别名:贺斗星,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41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17号

罪犯贺斗心,别名:贺斗星,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斗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宣判后,2014年1月24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贺斗心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贺斗心于2012年4月份,伙同他人窜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实施盗窃作案3次,盗窃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鉴定总价值8290元。经审核,该犯犯罪时是缓刑期内再犯罪。

罪犯贺斗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贺斗心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贺斗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斗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