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二闯非法占用农用地、敲诈勒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四五月份左右,兰考县河务局的徐某某跟其说让其在三义寨乡找地用于取土了,就在兰考县三义寨乡西南方向离大堤有300米左右的地方找到了9亩地,徐某某及河务局的领导看过说离黄河大堤

(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四五月份左右,兰考县河务局的徐某某跟其说让其在三义寨乡找地用于取土了,就在兰考县三义寨乡西南方向离大堤有300米左右的地方找到了9亩地,徐某某及河务局的领导看过说离黄河大堤太近没办法取土。不知道什么时候这9亩地被挖了,后听说是河务局让马二闯取的土。

(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听组长张某某说马二闯挖的他们村的地,大约挖了9亩,并未得到赔偿的事实。

3.被告人马二闯供述及辩解,其是三义寨乡夹河滩村的村长,与杨某乙一起合伙挖土的,只负责干活,总公司负责办手续。当时听叶某某(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调遣,这块地上取土时没有农作物,都是叶某某负责协调好的。当时拉土的地方都是兰考县河务局指定的,挖丁圪当村的地是徐某某让挖的(大约取土面积大约有1.5亩),叶某某、高某某他们都知道这事,但这块地未办理取土许可证,在取土时兰考县土地局的执法人员也下发过几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都是接到通知后就停工不干的,让挖时候再继续挖。

针对非法占有农用地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证人薛某某、李某乙、肖某某的笔录,因该三人证言与其他证人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三、危险驾驶

2014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马二闯酒后驾驶豫B66M63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县城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豪门KTV门前,撞住由西向东行驶的兰考县谷营乡新庄村村民刘某某驾驶的豫B68062号货车,被告人马二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02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马二闯及被害人刘某某抽血照片四张、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二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扰架线方法,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砸勒索罪。被告人马二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马二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二闯及其辩护人关于敲诈勒索不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被害人朱某某在开始架接河务局的线路时,马二闯进行阻扰,不让接线,后要两部手机。该行为与证人李某某、杨某甲、朱某乙、杨某某的证言相符,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但该起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二闯索要15000元的指控,经查,朱某某在施工过程中,确实使用了马二闯的变压器、线路等,后经乡干部协调,给付15000元的使用费,该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故公诉机关对敲诈勒索犯罪的指控数额,本院认定为两部手机即8600元。被告人马二闯及其辩护人关于挖土是受河务局指挥,挖土亩数不实的辩解、辩护意见,因与证人徐某某证明河务局未安排、与证人李某甲、陈某甲等证明马二闯挖土有9亩的证言不符,亦与兰考县国土资源局的证明不符,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马二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二闯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敲诈所得,应责令退赔被害人。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二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6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一日,被告人马二闯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审 判 员  杨金亮

人民陪审员  张一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冠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