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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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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6、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12日晚上,自己丈夫张某某喝醉后回家,到家就打自己和孩子,自己受不了家庭暴力打电话报警说有家庭暴力。民警到达时,儿子、女儿摁着张某某,自己对民警说,把他带走吧,民警说先

6、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12日晚上,自己丈夫张某某喝醉后回家,到家就打自己和孩子,自己受不了家庭暴力打电话报警说有家庭暴力。民警到达时,儿子、女儿摁着张某某,自己对民警说,把他带走吧,民警说先让张某某起来,他站起来,又开始吵吵着闹,要打儿子,大家赶紧拦,就把张某某推到沙发上。自己对民警说,你们把他拷走吧。警察也说让张某某去公安局醒酒,当时张某某可厉害,吵着说他哪也不去,还说警察私闯民宅,说着还动手抓着其中一个警察的衣领撕扯,把衣服也撕坏了,自己到房间给张某某的弟弟打电话叫他过来。警察让张某某去派出所,张某某不走,撕扯警察的衣服,抢警察手里的记录本和一个黑色的录像机,脚踹警察。当时自己因为害怕没有注意出警察哪里受伤了,后来听张某某的弟弟说张某某打到警察的眼睛,咬了警察的手。警察出警时穿着警服,说了他们是新城派出所的,也没有不文明执法。

7、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6月12日晚上11点30分左右,自己父亲喝醉回家后就开始闹事,摔东西,打人,一直闹,妈妈薛某某打了110报警。警察进门的时候,自己和弟弟把父亲摁倒在地上,警察进来后说先让把父亲松开,父亲站起来指着警察说,谁让你们来的,你们私闯民宅,还抢警察手里的记录本和录像机,跟警察开始撕扯,撕扯一个警察的领子,把衣服都撕坏了。父亲又跑进厨房,弟弟赶紧去拉,把他推到沙发上,母亲让警察把父亲带走,父亲闹得厉害,警察也说把他带回去醒醒酒,父亲不听,警察拿了一副手铐,要把父亲双手铐起来,在铐手铐的时候父亲反抗,不断地挣脱,跟警察撕扯着打,这时母亲让自己把屋里父亲摔碎的玻璃整理一下,自己就去整理东西了,整理完东西看到警察架着父亲下楼。四个警察出警时都穿着警服,没有不文明执法。自己看到一个民警的指头流血了,一个民警的衣服父亲撕扯坏了。

8、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四张、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证实被害人郭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9、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视频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出警民警张某甲、郭某某、贺某某撕扯、踹打和撕咬,致使民警郭某某眼部、腿部和手指受伤。

10、被撕坏的警服、被损坏的执法记录仪、警服上的脚印照片六张,证实出警民警的执法行为遭到暴力阻碍。

1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抓获归案。

综合以上证据分析,被告人张某某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证据之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妨害公务致人受伤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出警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损毁执法仪器,打伤出警民警,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喜群

审 判 员  闫筱玉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中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