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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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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李某某、李聪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15、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案发当晚,靖某某说把那个女的弄走,那个女的其也不认识,其和几个人把那个女的拖上靖某某车,把那个女的拖上车后,开的车,阎某某在副驾驶位上坐,李某某摁着那个女的头坐在后面,后又将

15、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案发当晚,靖某某说把那个女的弄走,那个女的其也不认识,其和几个人把那个女的拖上靖某某车,把那个女的拖上车后,开的车,阎某某在副驾驶位上坐,李某某摁着那个女的头坐在后面,后又将车开到一个周围很荒凉的地方,其也没有下车,大概有十几分钟后,他们就上车说把他们送到马村刑警队,其开车来到了刑警队。

16、被告人李某某、李聪的供述,证明其二人承认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李某某、李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尚某某、李某某、李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尚某某、李某某、李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赔偿了孔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孔某某的谅解,量刑时本院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三、被告人李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

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艳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