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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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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 破坏 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百分之五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全部退赔,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

三、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