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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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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鹏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46号 罪犯孙远远,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以(2013)宛龙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46号

罪犯孙远远,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以(2013)宛龙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远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止。孙远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南刑一终字第001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3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远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远远于2012年9月16日,伙同他人在南阳市将抵押给受害人的一辆马自达轿车偷走。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22万元。

罪犯孙远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远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远远减刑五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芦 倩

代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