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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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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涛,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涛,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涛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涛饮酒后驾驶豫JY8XXX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市金龙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京开大道交叉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孙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79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单,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证明、视频资料、孙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孙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涛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 茵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